- 標 題
- 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浩特市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
- 索引號
- 01166760-1/2019-00703
- 信息分類
- 政府辦文件;地方政策法規 \ 社會福利
- 發文機關
- 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錫市政辦發〔2019〕125號
- 成文日期
- 2019-12-04
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浩特市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錫林浩特市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9年12月3日
錫林浩特市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權益,加快推進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建設,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救助信用環境,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錫林浩特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錫市政辦發〔2016〕1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擁有我市戶籍或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新申請或已獲得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認定、特困供養、臨時救助、孤兒、三民、殘疾人兩項補貼等社會救助對象的失信行為認定、懲戒和管理。
第三條 錫林浩特市民政局為執行本辦法的主體,負責新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的實施、管理、指導和督查。蘇木鎮場、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范圍內居民在申請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認定、特困供養、臨時救助、孤兒、三民、殘疾人兩項補貼等信用行為認定。申請救助對象對其認定有異議的,可申請向市民政局復核。
第四條 蘇木鎮場、街道辦事處對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失信行為建立失信檔案,按月報送至市民政局。
第二章 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認定
第五條 救助對象失信行為包括:
?。ㄒ唬┥暾埢蛞勋@得救助期間,故意虛報、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人口變化情況、家庭成員健康、教育、婚姻狀況以及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能力情況,騙取社會救助金或服務的;
?。ǘ﹤卧?、涂改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材料、冒名頂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社會救助金或服務的;
?。ㄈ┩ㄟ^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的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騙取社會救助金或服務的;
?。ㄋ模┩ㄟ^托管、轉移、出借、出讓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規避由本人實際擁有、使用或收益的車輛、機械、土地、房產等大宗資產和商業經營行為的;
?。ㄎ澹┩ㄟ^賄賂、脅迫、毆打、辱罵等不正當方式影響、干擾和阻擾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以及參與配合調查評議的其他相關人員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
?。阂馀e報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或其他救助對象,經查證舉報不實的;
?。ㄆ撸┢渌鐣戎I域失信行為。
第六條 救助對象失信行為實行告知制度,由市民政局、社會救助對象所在蘇木鎮場、街道辦事處實施告知。
第七條 本辦法列舉失信行為懲戒期限為2年。
第三章 失信懲戒
第八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社會救助申請受理、審核、公開公示、審批、具體實施救助等工作中,應當適時查詢相關信息數據庫,并根據各自管理職能,對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實施懲戒。
第九條 對救助對象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
?。ㄒ唬┚戎鷮ο笤谏暾埦戎杏惺判袨榈?,納入全市失信人員名單,并不得納入社會救助范疇。
?。ǘ┮勋@得救助的對象經查實有失信行為的,應取消救助資格,且2年內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請。
?。ㄈυ惺判袨?,但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申請受理、審核申請人經濟狀況等救助工作環節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ㄋ模υ惺判袨?,但符合救助條件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提高復核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頻次,當其經濟狀況好轉并超出社會救助條件時,應及時退出救助。
?。ㄎ澹┎扇√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市民政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得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得的救助款物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協調相關部門將其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侮辱、打罵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擾亂社會救助工作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ㄆ撸┓?、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條 社會救助對象在一定期限內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修復失信行為的基本條件、執行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各蘇木鎮場、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失信行為修復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應當向最初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蘇木鎮場、街道辦事處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蘇木鎮場、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對救助對象失信行為修復進行復核。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二條 社會救助對象認為失信信息不當的,可以向作出認定該失信行為的蘇木鎮場、街道辦事處提出異議申請,要求予以更正,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及材料等。
第十三條 蘇木鎮場、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作出書面答復。經核實確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應及時更正,同時做好歸檔備案并報市民政局。
第十四條 異議信息無法核實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用一年)。